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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會議決議,基於保障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,建議將誹謗罪除罪化。分組會議討論時,舉出統計資料:2014年到2016年共28073件妨害名譽案件中,僅5745件起訴,且近3年內幾無人受自由刑處分。在這樣中性的數據之後,卻突然猛一轉彎,得出「顯見本罪存在可能干擾新聞與言論自由,也有浪費司法資源之虞。」此一論證過程實令人費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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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上開數據,一般人得到的直接結論應是:1、妨害名譽案件的起訴率僅約20%;2、近3年無任何人需要因其誹謗言論而服刑。因此,顯見妨害名譽罪不但起訴率低,而且處罰相對也輕,所以客觀上對於一般大眾顯然並無足夠之嚇阻力,如何能得出司改委員所認為的「本罪存在可能干擾新聞與言論自由」之結論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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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而言之,以對於言論自由保障最力的美國法制為借鏡,在1942年Chaplinsky v. New Hampshire一案,聯邦最高法院即已將誹謗言論列為低價值言論,並認可對於散布誹謗言論之人課予刑事及民事責任之立法。即使在1964年的New York Times Co. v. Sullivan一案,聯邦最高法院大幅提升了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,也僅是減輕了媒體對於公務員(後逐步擴及於公眾人物)評論之民事賠償責任,至於對一般私人之誹謗言論的賠償責任,原則上並未改變。至於誹謗言論的刑事責任,迄今美國仍有10多州保留刑事誹謗罪,且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迄今仍未認定刑事誹謗罪違憲。司改國是會議的法學先進們認定誹謗罪「干擾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」,恐有率斷之嫌。再者,我國近年來網路誹謗及公然侮辱言論盛行。日前甚至出現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主任公然辱罵退休公務人員「趕你羚羊」、「趁清明不會早點去死」等言論,即可知問題之嚴重性。在此之前,也有網友惡意變造政治人物的照片,將政治人物(甚或其家人)的照片與A片的封面予以合成,嚴重辱及公眾人物之名聲。類此脫序之不法言論,受害人如非透過刑事調查程序,在欠缺公權力的輔助下,根本毫無機會查知誹謗或侮辱者的身分,只能疲於奔命地針對各該登載的網路平台要求將相關言論、照片下架,不知司改國是會議的法學先進們有無解方?最後,我國新聞媒體近年來在網路風潮的影響下,為了求新求快,幾乎已經全盤棄守媒體「守門人」之角色,未經查證的「即時新聞」搭配辛辣聳動之標題,損害報導對象名譽的情況可說是不勝枚舉。被報導對象縱使日後勝訴,也無從實質回復名譽。誹謗罪除罪化之後,媒體責任進一步降低,此是否更加助長此一風潮,實值得司改國是會議的法界先進深思。(作者為律師)(中國時報) var _c = new Date().getTime(); document.write('');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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